河南城建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南城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校内基金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的审签。
(二)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是否符合科研经费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套取、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办理入库手续;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科研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劳务费、接待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印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签批、审核后的经费决算报表、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5.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委托制与内部审计并行。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每年年底审计处会同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报分管审计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学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4.审计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
6.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拟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处、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7.审计处向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3.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6.固定资产清单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资料;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材料;
9.被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同意支付审计费用的承诺书;
10.审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科研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