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使用预算内外资金、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或贷款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管理,降低采购活动风险,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内容包括:
(一)拟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没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是否根据资金使用权限,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拟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论证资料是否充分、完整、可行;
(三)拟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 是否进行了招标或政府采购;
(四)采购前是否按规定对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与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考察;合同签定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等;采购过程是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等;
(五)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入库情况;
(六)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货款结算情况。
第六条 对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审计处参与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核,参与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考察、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全过程活动。
第七条 采购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一)在采购项目付款前,负责采购的部门向审计处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报告;
2.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询价单等采购文件;
3.采购合同;
4.验收报告;
5.固定资产验收单;
6.发票;
7.其他资料。
(二)审计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
(三)财务处依据审计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凡未按照招标要求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审计处有权拒签审计意见。
第九条 对应审计而未报审计处审计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事项,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